3月18日,《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拟禁止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禁止在住宅、宿舍、办公楼等室内场所存放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或为其充电;住宅建筑电梯应安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电梯智能阻止系统。
澎湃新闻()注意到,《管理办法》有二十六条,适用范围是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停放、充电、换电、报废、回收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活动。
在禁止性规定方面,《管理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公共交通工具;在未与门厅、电梯厅、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进行有效防火分隔的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如果电动车使用人违规停放充电,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无有效防火分隔的架空层、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住宅、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其委托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另外,物业服务人承接物业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要求,应与业主委员会等共同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有关消防设施等进行查验;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定期巡查清理。在充电设施收费标准方面,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分为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电价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居住区域电动自行车电费不高于居民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