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进行了清理、整顿,最后确定1660个国家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同时,根据《商检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的规定。今后在检验业务中,对同一种商品,如已有强制性标准规定,则进口、出口商品检验须按同一标准检验。现将《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录》发给你们(见附件一),请你们分别组织有关检验人员研究、认真执行。对某些强制性标准在执行中有什么困难、问题,请提出书面意见,于7月31日前报国家局,以便向有关部门反映。为便于汇总,请按问题汇总表(见附件二)认线、《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录》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复审,下列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从公告之日起,我局1992年至1993年发布的“国家标准清理整顿结果公告(一、二、三)”中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993年4月30日前批准、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属性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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